宜春消防发文部署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
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,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。近日,宜春支队联合规划局、房地产管理局下发《关于加强居住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》,全力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趋势。
通知指出,近年来,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,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2013年以来全国因电动车火灾亡人高达233人,特别是引发较大以上(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)累计达34起,共造成158人死亡。
通知要求,新建、在建居住建筑按户数1:0.8的比例配建电动自动车停放充电场和设施,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.2m×0.8m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和一楼架空层。室外电动自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、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。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,不得与地下汽车库混合设置,并符合GB50016的规定,不得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、楼梯间、共用走道、以及地下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,不得占用、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,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、车棚等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,并采取防雷、防风、防水和排水等措施。
通知最后强调,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、在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、竣工验收重要内容。
来源:中国江西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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